1. 单轨吊、卡轨车、齿轨车的运行坡度、运行速度和载荷重量不得超过设计划定的数值,设备最凸起部门与巷道之间以及对开列车最凸起部门之间的间隙,必需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9条、第20条的划定。
2. 卡轨车和齿轨车运行的轨道,应采用不小于22kg/m的钢轨。轨道铺设质量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条的划定。运行区间内有斜坡的单轨吊和卡轨车的牵引钢丝
绳的选用、试验、检查和报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八章第三节的有关划定。
3. 单轨吊、卡轨车和齿轨车的牵引机车和驱动绞车,应具有可靠的制动系统,其机能应知足以下要求:
(1)保险制动和泊车制动的制动力至少为额定牵引力的1.5~2倍;
(2)必需设有既可手动又能自动的保险闸。保险闸应具备以下机能:
①运行速度超过额定速度#!.时能自动施闸;
②施闸时的空动时间不大于0.7s;
③在最大载荷最大坡度上以最大设计速度向下运行时,制动间隔应不超过相称于在这一速度下6s的行程;
④在最小载荷最大坡度上向上运行时,制动减速度不大于5m/s2。
(3)保险制动和泊车制动装置,应设计成失效安全型。
4. 在单轨吊、卡轨车和齿轨车的牵引机车或头车上,必需装设车灯和喇叭,列车尾部设有红灯。在钢丝绳牵引的单轨吊和卡轨车的运输系统内,必需备有列车司机与牵
引绞车司机联络用的信号和通讯装置。
5. 新安设的单轨吊、卡轨车和齿轨车运输系统,必需经上级主管部分验收合格并发给合格证书后,方可投用。牵引机车和驱动绞车司机必需经由培训,并持有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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