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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灯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3-07-18 14:38:34 热度:525 标签:煤矿矿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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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 灯 工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矿灯房的值班人员和对矿灯充电实行自我服务的矿灯使用人员。
第2条 本规程中规定了山东煤矿常用的KS—8型矿灯操作要求,其他型号矿灯另有规定的,操作部分按其规定执行。
二、上岗条件
第3条 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4条 矿灯充电和维修人员必须熟悉有关标准和规定,熟知矿灯的结构、性能和工作原理,能独立操作。
第5条 日常充电操作,对较为简单的矿灯可实行自我服务,但矿灯使用人员必须做到:
1.会进行日常充电操作。
2.熟知充电注意事项。
3.发现本规程所列矿灯缺陷之一时,应及时报告灯房值班人员进行处理,否则不准入井使用。
三、安全规定
第6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工种岗位责任制,坚守工作岗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7条 矿灯应统一编号,实行专人专灯、固定充电架、集中管理。
第8条 应保持矿灯房内充电间和修理间的排风装置工作正常,通风良好。室内禁止烟火,安全灭火设备完好。上、下水道畅通,耐酸地面清洁无腐蚀性残液。
第9条 矿灯有下列缺陷之一时,不得发出使用:
1.电解液溢漏。
2.灯头、灯盖锁失灵。
3.充电不足。
4.灯头圈松动。
5.玻璃破裂。
6.灯盒、灯头或灯线破损。
7.接触不良形成“眨眼”。
第10条 对充电设备和矿灯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11条 充电架上的电压表和充电指示器应定期校验和检查,充电架上的电压表每月应使用标准电压表校验一次。
四、操作准备
第12条 矿灯充电室内温度应保持在15~25℃之间。
第13条 矿灯使用的硫酸、蒸馏水须经化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以地下水、自来水、锅炉水代替。
第14条 充电架应保持清洁,每天应擦拭一次,每半年检修一次。
第15条 工作人员应穿耐酸工作服,维修人员在操作时应戴耐酸手套、胶鞋、围裙及护目镜等劳保用具。
五、操作顺序
第16条 在一般正常情况下的充电程序如下:
1.日常充电:矿灯对号上架→关闭灯头开关→接通充电回路,开始充电→完成充电过程,切断充电回路→结束充电。
2.初次充电:注液→静置2~4小时→调整液面高度,封盖→进入恒流式充电方式充电过程→完成充电,切断充电回路→结束充电。
六、正常操作
第17条 收回的矿灯应进行下列检查:
1.灯锁、灯头开关、灯圈、玻璃、灯头壳及灯线等有无损坏,闭锁装置是否有效。
2.电池槽是否有破损、漏液、变形;透气孔是否堵塞。
3.有无红、灭灯现象。
4.短路保护装置或短路保护器是否正常。
第18条 日常充电:
1.把用过的矿灯对号放到充电架上,关闭灯头开关,然后把灯头上的充电插孔插到充电架的充电插头上,顺时针旋转180°,电流表有指示即为正常充电。
2.每小时调整一次电压,调整调压器手柄将电压保持在5±0.1伏范围内。在整个充电过程中,应经常检查充电电压和充电电流。
第19条 KS—8型矿灯正常充电采用恒压并联充电,充电末期电流下降到0.1安培以下。
第20条 充电注意事项:
1.充电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2.充电时电池温度不应超过45℃。
3.当电池不需要继续充电时,应将灯头反时针旋转180°。
4.当充电过程中突然停电时,应立即将灯头反时针旋转180°。
5.使用过的矿灯,应充足12小时,充电电流降至0.1安培以下,否则应使用备用灯。
6.红、灭灯的电池应及时更换、检修。
第21条 连续使用的矿灯,每10~15天补充一次蒸馏水,在气温较高的地区,补水周期可适当缩短。此项工作应设专人进行,补水工作应在充电后期进行(充电9~10小时后)。具体操作如下:
1.使用专用二柱扳手打开透气盖,取出垫圈和堵头。
2.将电池倾斜45°,用注液器将蒸馏水注入,每个单体电池补到直立后液面与注液口相平为准。
3.补完蒸馏水后,擦去漏出的电解液,上好堵头、垫圈和透气盖。
第22条 调整电解液比重:
1.正常使用的矿灯,每三个月调整一次电解液比重。电池在充足电后,电解液比重应为1.28±0.01(30℃)。
2.调整电解液比重,应在补充蒸馏水后第二天进行。
第23条 灯头部的拆卸与维护:
1.用三角套扳子拧松三角保险螺钉,取下灯头圈。
2.取下灯头圈、灯面玻璃、灯泡、反射器。
3.检查灯头开关、灯泡座、电缆等有无松动。更换灯泡时,应检查螺口处是否清洁光亮,灯泡接上后应拧紧放松数次。以检查灯头自动断电性能。
4.用叉口改锥将帽挂钩螺钉取下,取下帽挂钩保险弹簧片、充电开关和衬片,即能检查充电触头。
5.用扳手旋下电缆固定螺母,用改锥旋下电缆端部的焊片即可从灯头上取下电缆。发现有损坏现象时,应将损坏部分剪掉,可用剪刀将电缆护套割去30毫米(电缆长度不小于1.1米),在割掉护套8毫米处用手钳子将新轧头轧紧,套上橡皮垫圈,使他位于轧头和固定螺母之间,然后用扳手将固定螺母装在灯头上拧紧。电缆端部分别焊上焊片,套上套管并和灯头正负极接通。
6.通过上述检修后,按相反次序重新将灯头装好即可。
第24条 上盖部分的拆卸与检查:
1.矿灯使用半年后,应将上盖拆下进行检查修理。
2.用叉口改锥将锁盖螺钉拧松,取下锁盖及螺钉,这时盖身即可取下。检查完后,将盖身放在电池顶部,固定好锁盖,拧紧锁盖螺钉。
第25条 拆装矿灯蓄电池应在充足电后使用专用工具,按下列步骤进行:
1.取下上部构件,用钳子将连接条夹掉,将电池上的煤尘擦净,用专用工具拆开电池。
2.将极板和电池盖分离后,拆散极板群,仔细检查正负极板、微孔塑料隔板及玻璃隔板,如正极板栅的筋未断,玻璃丝管尚完好,负极板膨胀脱粉不严重,可将正负极板清洗,清洗后立即将负极板浸入蒸馏水中,以免极板氧化。电池盖、隔离板、正极板清洗后在60~70℃下烘干或在室温下凉干,准备重新组装。玻璃丝隔板用清水洗净后,再用蒸馏水浸泡挤干。
3.将电池槽清洗干净凉干待用。电池槽内壁与电池盖接合处,电池盖四周及极柱孔应用砂纸打光。
4.将正负极板和隔板装配起来放入电池槽。在组装极板群时,应注意,在正极板两面装玻璃丝隔板,靠阴极板两面装微孔塑料隔板,极板与隔板之间组装应松紧适度。然后将电池槽内壁、极柱孔及电池盖四周的打光处用汽油擦净,涂上封口胶,再将电池盖装入电池槽放置5~6小时后。在电池槽和电池盖接合处再补涂一次封口胶,使之粘合牢固。
5.电池装配完毕后,注入电解液,比重为1.28~1.30,静置2~4小时后,将电池直立使液面与注液口相平,上好堵头、垫圈及透气盖,焊上连接条。安上绝缘垫和极柱垫,最后安上部构件。
6.装配完毕,检查液面合格后,充电24小时,再测电解液比重,如不符合要求,应加以调整,合格后做放电试验,放电容量达到标准后即可投入使用。
7.更换新极板时,应进行初充电后方可使用。
第26条 在电池的组装过程中必须注意:
1.在极板群中,不许存有因烧焊溢流出来的铅疙瘩,否则会造成蓄电池正负极板短路。
2.在极板群中,正负极板必须面面相对,不许上下、左右参差不齐,因为不相对那部分活性物质不能发挥作用,因而影响电池容量。
第27条 配制电解液的器具,要用耐酸槽,并应耐温100℃,配液所用的器具在使用前必须用蒸馏水洗净。
第28条 调配电解液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应将硫酸从2~3升的容器中徐徐注入蒸馏水中,同时用玻璃棒不断搅拌,以便混合均匀、散热迅速。
2.绝对禁止将水倒入浓硫酸,以免产生剧热引起爆炸,也不要从大容积的瓶子中将硫酸倒入水中。
3.应备有5%的碳酸钠溶液,以备万一硫酸飞沫落到脸上、手上及衣服上时洗涤用。
第29条 蒸馏水、浓硫酸及电解液存放时均应严密盖好,以防进入杂质。
第30条 调制电解液时,浓硫酸与蒸馏水的调配比例如下:
1.用浓硫酸和蒸馏水调合时,如用比重1.4(30℃)的稀硫酸调制成1.26(30℃)时,可用1份稀硫酸对0.59份蒸馏水。
2.调制电解液时,如果温度不是30℃,比重应进行换算:
所需比重
(30℃) 浓硫酸
(比重1.84)容积 蒸馏水容积
1.4 1 1.41
1.26 1 2.84
S30=St+0.0007(t-30)
式中 S30——30℃时电解液比重;
St——t℃时电解液比重;
t——电解液的温度,℃。
3.常温下电解液比重如下表:

  
          温度
比重 ℃
10 15 20 25 30 40
换算后比重 1.274 1.27 1.267 1.264 1.26 1.253
七、特殊操作
第31条 矿灯初充电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使用专用二柱扳手旋下透气盖,取出垫圈和胶堵。
2.把电池向后倾斜45°,用注液器注入比重为1.26的电解液。每单格电池注入120毫升。
3.注液后,电池静置2~4小时,使极板和隔板能充分吸收电解液,并使电解液温度冷却到30℃以下,然后将电池直立起来,检查液面高度是否和注液孔相平。若不相平需调整液面高度。
4.液面调整合格后,将外壳上的漏液擦净,装上堵头、垫圈、透气盖,并把透气盖拧紧。
5.采用恒流充电。当电池全部上架后,开始送电,调整电压,保持充电电流为1安培,连续充电72小时,每小时调整一次电流。
6.当充电48小时后,打开注液孔补充蒸馏水,使液面与注液孔相平,然后堵上注液孔,继续充电至72小时。
7.充电72小时后,再补充蒸馏水一次,再充电2小时,使电池内电解液均匀。调整电解液比重至1.28±0.01(30℃),然后再充2小时,至此初充电结束。
8.矿灯初充电后,放置2小时,进行放电试验。用0.7安培灯泡放电11小时,电池电压不低于3.5伏则认为合格。对于不合格电池,可使用1安培电流充电24~28小时后进行放电试验,依此反复直至合格为止。
第32条 初充电时应注意事项:
1.初充电过程不准停电。初充电过程中如充电电压已调到最大,充电电流仍不能维持1安培,则需延长充电时间,使电池充足72小时。
2.初充电24小时后,各个电池充电指示器的指针都应在1安培左右,如个别充电指示器指针不动或相差太大时,应检查各处接触情况。
3.初充电最后2小时应注意电池电压是否已稳定,如充电72小时后电压依然上升。则应继续充电,直至电压不再上升为止。
八、收尾工作
第33条 本班工作结束后要将本班工作情况认真记录,并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
第34条 浓硫酸、电解液等有腐蚀性的物质应按规定妥善保管。有外溢的液体要及时清洗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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