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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火区管理安全规程详细内容

发布时间:2023-07-21 11:00:10 热度:331 标签:安全规程,井下火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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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四十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每一处火区都要按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火区位置关系图和火区管理卡片必须永久保存。 

第二百四十七条 永久性防火墙的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个防火墙附近必须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悬挂说明牌。 

(二)应定期测定和分析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三)必须定期检查防火墙外的空气温度、瓦斯浓度,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以及防火墙墙体。发现封闭不严或有其他缺陷或火区有异常变化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四)所有测定和检查结果,必须记入防火记录簿。 

(五)矿井作大的风量调整时,应测定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六)井下所有永久性防火墙都应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中注明。 

防火墙的质量标准由煤矿企业统一制定。 

第二百四十八条 封闭的火区,只有经取样化验证实火已熄灭后,方可启封或注销。 

火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方可认为火已熄灭: 

(一)火区内的空气温度下降到30℃以下,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 

(二)火区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到5.0%以下。 

(三)火区内空气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浓度在封闭期间内逐渐下降,并稳定在0.001%以下。 

(四)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25℃,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出水温度相同。 

(五)上述4项指标持续稳定的时间在1个月以上。 

第二百四十九条 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启封火区时,应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有无一氧化碳。发现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 

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在启封火区工作完毕后的3天内,每班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分。只有在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等情况良好后,方可进行生产工作。 

第二百五十条 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进行采掘工作。 

在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火区两侧、煤层倾角小于35°的火区下部区段、火区下方邻近煤层进行采掘时,必须编制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留有足够宽(厚)度的煤(岩)柱隔离火区,回采时及回采后能有效隔离火区,不影响火区的灭火工作。 

(二)掘进巷道时,必须有防止误冒、透火区的安全措施。 

煤层倾角在35°以上的火区下部区段严禁进行采掘工作。 

TAG:安全规程,井下火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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