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特殊和稀缺煤类,12月20日国家发改委正式下发《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我国特殊煤矿矿产资源做出了详细规定。发改委表示,该《规定》将于2013年1月9日起实施。
《规定》称,特殊和稀缺煤类,是指具有某种煤质特征、特殊性能和重要经济价值,资源储量相对较少的煤炭种类,包括肥煤、焦煤、瘦煤和无烟煤等。
此次发改委除公布了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的规定外,还同时公布了首批特殊和稀缺煤类矿区范围。该范围涉及北京、河北、山西等18个省区,其中山西有9家矿区入选,山东、新疆分别有5家矿区入选。
据悉,此次公布的范围基本上涵盖了国内主要焦煤和无烟煤产区,并且都是比较大的煤田,所以预计后期基本不会再添加新的产区名单。
发改委对特殊煤矿的资源开发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既必须要由中方控股,并且矿区均衡生产服务年限不得低于矿区规范规定的1.2倍,优先采用露天开采,煤矿投产后10年内,原则上不得通过改扩建、技术改造(产业升级)、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和生产能力核定等方式提高生产能力。
关大利告诉记者,由于外资进入我国煤矿产业门槛很高,目前我国境内的外资煤矿比较少,国内仅有几家中外合资的煤矿企业,所以“特殊和稀缺煤类矿区的资源开发由中方控股”这一限制条件基本都会满足。此次出台的《规定》意图明显,意在保护我国稀缺煤矿资源。包括焦煤在内的稀缺煤炭资源受到保护,既体现了资源的稀缺性,同时也防止过度开发浪费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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